美國的消防員是工作一天休息三天,香港十幾年前就已經勤一休二,而薪水超過我們台灣消防員的兩倍以上,而他們的工作內容分工極細,救護的只有救護,救災的只有救災,消防安檢的只有消防安檢…等等,換句話說,他們的工作內容平均只有我國消防員的二十分之一不到,可是編製人員按照人口比例算是我們的N 倍以上,可是為何人員編製、待遇、休假要如此規範?警政署與消防署為平行單位,警察人員超過八萬做全國警察工作,消防人員卻不過五、六千人就足以升任全國的消防工作?而消防工作所需的專業性還超過警察,這不會太奇怪了嗎?衛生署搞一個醫療專業就已經紕漏狀況百出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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